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I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保险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 第二章 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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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行业自律: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技术和服务规范、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行业维权:

    (一)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受会员委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行业服务: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行业培训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行业交流: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国际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和业务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行业宣传: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 第三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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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不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凡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五)依法成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监督本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七)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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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本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二、五、六、七、九项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人数9-11名。监事会是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3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9-13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总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主持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审定;

    (六)邀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报理事会审定;

    (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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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开展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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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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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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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6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